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70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住所地江陰市長江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張桂清,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3年4月21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答復書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征收范國內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村XXX號有一套290m²的合法房,至今只安置到128.85一套無產權證二手房,并在2017年沒有看到征地公告就被強拆了,現(xiàn)被申請人的答復書證明了2019年下發(fā)的文件,申請人要的是XXX#房存在時的土地公告,從以上說明了程序嚴重違法,在未批先占、未批先拆的情況下拆除了申請人的XXX#合法房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江陰市政府監(jiān)督被申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guī)定履行法定職責,未經(jīng)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被申請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地方政府為騙取非法占用土地,大部分拆遷戶在拆遷前突擊裝潢,使國家?guī)浊f拆遷款流失,真是勞民傷財,作為征地拆遷的法定組織實施主體,知不知道?要不要履行監(jiān)管職責?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行為不當,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是嚴重的失責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法定權力。請求貴府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請求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體適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江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因此,作出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體適格。
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已進行書面告知,履行了相關的義務,該答復事實清楚,并無不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提供“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村XXX#房屋所涉地塊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書四方案、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經(jīng)過查詢,將涉及地塊江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8號、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8號、一書三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江陰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提供給了申請人。同時也告知申請人供地方案不存在。供地方案不存在的原因是供地方案不是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必備材料。建設用地報批分為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與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組成并不相同。根據(jù)《江蘇省建設用地審批辦法》(蘇政辦發(fā)〔2005〕 115號)第十條和《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蘇國土資發(fā)〔2014〕379號)中“二、完善用地報件材料……”的規(guī)定,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只需要提供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不是必備材料。涉案地塊被列入江陰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鎮(zhèn)建設用地報批,屬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類型,不存在供地方案。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江陰市2019 年度第2批次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中也明確“你市呈報的(澄自然資規(guī)建)地呈字〔2019〕第4號《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即報批材料是一書三方案。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查詢后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已將相關政府信息提供給申請人,并依法告知申請人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請人已履行了告知義務,該答復并無不當。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該答復書,故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內容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答復內容準確。因此,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公開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村XXX#房屋所涉地塊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書四方案、征地批文。4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簽收回執(zhí)、依申請公開文書送達回證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請求公開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村XXX#房屋所涉地塊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書四方案、征地批文。經(jīng)檢索,被申請人提供了備案保存的涉及地塊江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8號)、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8號)、一書三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江陰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第〔2019〕431號)。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建設用地審批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05〕115號)第十條第(一)項第1目規(guī)定,“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的組成。(一)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應提供以下材料: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因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地塊被列入江陰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鎮(zhèn)建設用地報批,屬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類型,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請人在答復書中對申請人進行了告知。另查明,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請,4月11日以書面形式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答復程序符合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將相關政府信息提供給申請人,并告知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請人的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自然資規(guī)依復〔2023〕第3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